邓州门户网,邓州在线 邓州门户网手手机app
  邓州吧   我要买房   邓州部分小区物业收费标准来啦!
返回列表
查看: 12245|回复: 0
收起左侧

[业主论坛] 邓州部分小区物业收费标准来啦!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4-13 00: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邓州部分小区物业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以物业执行为准:
(邓州东正颐和府)河南东正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多层1.60元/月/平方米  商业5.00元/月/平方米

(瑞华 时代公馆)邓州市瑞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层2.70元/月/平方米   商业3.30元/月/平方米

(至尊府)河南建业宛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层1.70元/月/平方米  商业4.60元/月/平方米

(建业森林半岛)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高层1.62元/月/平方米   商业2.00元/月/平方米

(合盛嘉园)邓州市远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层1.50元/月/平方米

(邓州合园小区)邓州市中天物业有限公司:高层1.10元/月/平方米   商业1.50元/月/平方米

(邓州东润海德堡)邓州市中天物业有限公司:高层1.20元/月/平方米   商业1.80元/月/平方米

(雍豪府)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层1.80元/月/平方米   商业2.50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收取物业费。但需要注意的是:
(1)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可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业主还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

(2)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的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进行抗辩。

(3)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门户网就是您的家!欢迎您常回家看看!如果您喜欢邓州门户网,请介绍给您身边的朋友!有了您的支持,门户网才能走得更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通行证

收藏:4 | 帖子:468

广播台

精彩推荐

邓州市,邓州网,邓州吧,邓州论坛,邓州门户网
手机客户端
邓州门户网公众微信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电话:0377-6226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