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求巷友们指点迷津,这到底怎么解释
原告拿刀上门闹事,与被告发生肢体冲突。原告因鉴定成轻伤,要求判被告为故意伤害;被告额前受伤。审判过程中,检察官对被告说:“你打伤了他,你是故意伤害,他打伤了你,他是故意伤害”。原告作为事情发起人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吗?被告难道不属于正当防卫吗?求邓州的朋友指点迷津
若原告持刀对你准备或已开始行动,你将其打伤,则属合法的正当防卫;若仅因其拿刀,你就将其打伤,则应承担故意伤害(轻伤)的刑事责任。你额头的伤在其伤之前或之后,可能影响对你正当防卫与否的判断。但无论如何,在民事赔偿方面原告都有责任! 一般只会认定为互殴行为 我们不好说,需要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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